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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通知
 

第25届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章程

来源:中国视协    责编:宋亚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电视艺术创作多出精品,表彰优秀电视艺术人才,繁荣电视艺术事业,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文联)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视协)联合主办两年一届的中国电视金鹰奖。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中办发【2005】6号)和中宣部《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以及中宣办发函【2008】8号《关于中国电视金鹰奖调整奖项设置的批复》中的规定,为切实做到评奖的严肃、严格、严谨和公平、公开、公正,使金鹰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民主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促进中国电视艺术的繁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求真务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鼓励先进,表彰优秀的方式积极促进和谐文化建设。
    第三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是以观众、中国视协会员与专家共同参与评选的国家级电视艺术综合奖。
    第四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范围包括:电视剧(含长篇、中短篇、少儿电视剧)、电视剧导演、电视剧演员、电视剧创作单项、电视文艺节目(含文艺节目、文艺栏目)、电视纪录片、电视文艺和纪录片创作单项、青少节目(含动画片、少儿电视文艺)、电视节目主持人。
    作品奖表彰电视作品制作单位,单项奖表彰电视作品主创人员。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和评选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文联和中国视协会同电视艺术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每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组织金鹰奖评选和颁奖活动。
    组委会组成人选由中国视协提名,报中国文联批准。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六条  组委会下设中国电视金鹰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视协),承办评选和颁奖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组委会负责组成金鹰奖各类奖项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电视艺术家、专家学者及电视艺术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评委会组成人选由组委会聘请。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
    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负责评选出供观众、中国视协会员和评委会专家分别进行投票评选奖项的提名。
    第八条  评委应当在中国电视艺术界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评委实行定期轮换,每届评委会成员应比上届成员至少更换三分之一。评委会实到人数超过一半,评选方为有效。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申报办法
 
     第九条  申报参加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要求申报参评的各类电视作品,须经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视制作单位制作。申报参评的电视作品必须于规定时间内在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播出过。截止日期前参评作品尚未全部播出的,必须连续播完。
    (二)各类单项奖的参评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电视节目主持人奖的参评者应是电视机构具有两年以上电视节目主持经历的专业主持人(包括主持过文艺节目的新闻播音员)。申报参评须由所主持节目的制作单位和播出单位批准。
    第十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参评作品及单项奖的播出要求
    参评长篇电视剧需具备下列条件任一者方可申报:
    (1)需在评奖规定时间内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和八套黄金时段播出过;
    (2)需在评奖规定时间内在1家省级卫视台的黄金时段播出过;
    (3)需在评奖规定时间内在10家省级电视台的地面频道黄金时段播出过;
    (4)需在评奖规定时间内在60家城市电视台地面频道黄金时段播出过。
    电视文艺节目(含文艺栏目)、包含在电视剧评选序列中的中短篇电视剧和少儿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包含在青少节目中的动画片和少儿电视文艺等节目需具备下列条件任一者方可申报:
    (1)需在中央电视台任一频道播出过;
    (2)需在评奖规定时间内在省级电视台任一频道播出过;
    (3)需在评奖规定时间内在5家地市级电视台地面频道播出过。
    单项奖参评候选者,必须有作品在上述时段播出过,才能申报。
    第十一条  参加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申报单位、个人通过中国电视金鹰奖的报名受理单位申报,报名受理单位核准参评条件后推选上报中国电视金鹰奖办公室。中国电视金鹰奖办公室确认报送材料有效后提交评委会进行评选。
    申报参评须按要求填报《中国电视金鹰奖参评登记表》,并附送参评节目的播出时间、播出范围、收视率调查表、节目DVD光盘及相关资料。
    中国电视金鹰奖的报名受理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艺术家协会、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分会。中国视协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只负责对中直单位和首都地区的非电视系统内电视制作机构报送的作品。如有优秀的作品漏报,中国电视金鹰奖组委会可作特别推荐。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奖项设置如下:
    (一)电视剧奖(含长篇、中短篇、少儿电视剧,共23个)
    ——最佳电视剧奖1个、优秀电视剧奖22个;
    (二)电视剧演员奖(共8个)
    ——观众喜爱的电视剧男演员奖4个、观众喜爱的电视剧女
    演员奖4个;
    (三)电视剧导演奖(共1个)
    (四)电视剧创作单项奖(共5个)
    ——最佳编剧奖1个、最佳摄像奖1个、最佳美术奖1个、最佳录音奖1个、最佳照明奖1个;
    (五)电视文艺节目奖(含文艺节目、文艺栏目,共12个)
    ——最佳文艺节目奖1个、优秀文艺节目奖11个;
    (六)电视纪录片奖(共10个)
    ——最佳纪录片奖1个、优秀纪录片奖9个;
    (七)电视文艺和纪录片创作单项奖(共5个)
    ——最佳文艺节目导演奖1个、最佳文艺节目摄像奖1个、
    最佳文艺节目美术奖1个、最佳电视纪录片编导奖1个、最佳电视纪录片摄像奖1个;
    (八)青少节目奖(含动画片、少儿电视文艺,共9个)
    ——最佳动画片奖1个、优秀动画片奖5个、最佳少儿电视文艺节目奖1个、优秀少儿电视文艺节目奖2个;
    (九)电视节目主持人奖(共6个)
    ——最佳节目主持人奖1个、优秀节目主持人奖5个。
    第十三条  作品奖分为最佳奖、优秀奖。单项奖中,电视剧男女演员分为观众喜爱奖。电视节目主持人奖分为最佳奖、优秀奖。
    第十四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的设奖数额按照中国文联转发的中宣部《关于中国电视金鹰奖调整奖项设置的批复》(中宣办发函【2008】8号),关于中国电视金鹰奖的批复中所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首先由评委会委员经过对参评作品进行认真观看和充分酝酿之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出提名作品。
    第十六条  评委会推荐出的提名作品的奖项包括:电视剧作品奖、电视剧导演奖、电视剧演员奖、电视剧创作单项奖、电视文艺节目作品奖、电视纪录片作品奖、电视文艺和纪录片创作单项奖、青少节目作品奖、电视节目主持人奖。
    第十七条  电视剧作品奖、电视剧导演奖、电视剧演员奖、电视文艺节目作品奖、电视节目主持人奖将在评委会推荐提名后由观众、中国视协会员、评委会专家三方投票共同评选,三部分投票结果整合统计,其办法是:三部分投票结果的排序号相加后,产生的排序做为评奖结果。
    只由中国视协会员与评委会专家投票评选产生的奖项为:电视剧创作单项奖、电视纪录片作品奖、青少节目奖、电视文艺与纪录片创作单项奖。
    电视剧、电视文艺节目的最佳作品奖应是经观众、评委会专家和中国视协会员投票整合统计后排序最前者,如排序相同,则以观众投票数量多少决定名次。青少节目中的最佳作品奖、电视纪录片的最佳作品奖应在评委会专家和中国视协会员投票后整合统计后排序最前者,如排序相同,则以中国视协会员投票数量多少决定名次。优秀奖为除最佳奖以外的其它获奖作品。提名奖为除最佳奖和优秀奖以外获得评委会提名的其他作品。
    电视剧演员除获得观众喜爱奖之外,其他获评委会提名但在投票中落选的电视剧演员获得提名奖。已三次以上荣获中国电视金鹰奖的电视剧演员,不再提名参加观众投票,若当年度确有特别优秀的表演作品,组委会可授予其“电视表演艺术成就奖”。
    电视节目主持人最佳奖应是经观众、评委会专家和中国视协会员投票整合统计后排序最前者。其他获奖者为优秀奖。除最佳奖和优秀奖以外获得提名奖。
    第十八条  电视节目创作单项奖,由中国视协会员与评委会专家在当届参评作品的主创人员中评选产生。单项奖获得者应是经中国视协会员与评委会专家投票整合统计后排序最前者。
    第十九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观众投票方式包括信函投票和计算机网络投票。观众只能选择一种投票方式参加评选。观众在填写选票时,每个奖项填写的数目不得少于该奖项设奖数的40%。不符合上述投票规定的选票视为无效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参加投票评选活动。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作为节目候选机构和个人取消本届参评资格,且不准参加之后两届金鹰奖评选活动;作为投票者不准参加之后两届的金鹰奖评选活动。
    第二十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评选过程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评选结果经中国视协审核、中国文联审批后,由组委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颁奖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获奖名单由组委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组委会向获奖者颁发中国电视金鹰奖奖杯及证书;向获得提名的制作单位和个人颁发中国电视金鹰奖提名奖证书。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中国电视金鹰奖所需经费向社会筹集,由中国视协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视协根据本章程制定《中国电视金鹰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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